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保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原则,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方针。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遵循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学院全体干部职工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机制。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自觉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学院主要领导是全院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对全院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院领导对分管范围的保密工作负分管责任;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五条 学院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工作秘密。工作秘密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必须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第六条 学院涉及的国家秘密主要有上级部门和其他来文单位明确标准的国家秘密事项,在教学、培训、科研和管理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事项等;工作秘密主要有干部选拔、人事安排、科研、财务、招生、就业、纪检监察、校内考试、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中需要保密的事项等。
第三章 保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保密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具体组成见《关于调整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川信职院党〔2018〕82号)。
第八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承担学院保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院保密规章制度,开展保密教育培训,组织保密工作检查,按要求查处失泄密事件,完成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九条 涉密人员是指知悉、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人员。涉密人员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备涉密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和业务素质。
第十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须参加保密培训,并经学院人事处和学院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涉密人员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可上岗履职。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应熟悉保密法律法规,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自觉接受保密教育、监督和管理,积极按照要求开展各类保密活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须与学院保密领导小组签订《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前须清退涉密载体,并由学院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离职、出国(境)、脱密期管理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保密要害部门是:党政办公室(含信息中心)、宣传统战部、组织部、纪检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招生就业处、成教部、审计处、保卫处。
第十五条 学院保密要害部位是:机要室、档案室、保密室、相关数据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文件管理主要是指国家秘密文件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实行专人专管,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传阅、承办、借用、移交、清退、归档、销毁等手续。禁止对涉密文件拍照、上网,禁止通过非涉密办公系统或微信、QQ及其他网络平台软件违规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传递涉密文件资料,须通过规定机要渠道寄递,绝密级文件资料须派专人专车送达。
第十八条 按照涉密文件资料要求和工作实际严格控制涉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印制须安排专人负责,印制设备和场所须符合保密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严禁复印。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原件制发单位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须两人以上同行,严禁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出国(境)或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二条 摘录、引用涉密文件资料,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宣传资料、举办展览和书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均须进行保密审查,禁止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内部书刊、资料禁止出售。
第二十四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由学院党政办负责。销毁前应编制销毁清册,经分管保密工作的学院领导审定后,由学院党政办派专人送当地保密机构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统一监销。
第七章 密码电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管理按照广元市《关于加强密码电报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 国家考试保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考试保密管理按照学院《国家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川信职院党〔2014〕17号)执行。
第九章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严禁涉及国家秘密,学院对宣传报道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凡涉及国家和学院重大事项内容的宣传报道、信息公开均须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学院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由宣传统战部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章 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具体工作由科技产业处负责,应对所有涉密科研项目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研究中的保密要点,开展保密教育与培训,进行日常保密监督与检查,在科技成果发表报道或科技成果转化中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章 涉密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条 涉密计算机应按照存储和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须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等技术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非涉管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禁止使用无效健盘、无线鼠标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维修应在学院内进行,并由专人全程监督,禁止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
第三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报废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统一办理。
第十二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录像带、录音笔等。
第三十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实行统一登记、统一标识,并按照相同密级文件的要求分类集中管理。禁止违规存放、携带或交给非授权人员。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涉密信息;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统一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章 涉密会议、活动和涉外工作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涉密会议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会前对会场进行安全保密检查,会后及时按规定清退文件、检查会场,防止失泄密。
第四十条 涉密活动开展前须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保密。
第四十一条 涉外活动的保密教育及保密审查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在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来访或出境访问时,包括接待境外留学生、实习生、进修生、学者、外籍专家和教师,及到境外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人员携带的科研论文、资料和其他物品,应明确规定交流口径、参观范围和路线,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向境外人员介绍情况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四章 教职工保密守则
第四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保密法》,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
(一)不泄露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四)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国家秘密。
(五)不在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记者采访、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非涉密网络(含非涉密工作内网)、互联网门户网站、互联网邮箱、即时通信工具及境内外服务商提供的公共云服务平台等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八)不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九)不在涉密信息设备与非涉密信息设备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按规定经过保密审查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章 失泄密事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发现涉密载体丢失、涉密信息泄露等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学院保密领导小组,学院保密领导小组应立即调查核实,同时上报保密部门,并按要求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